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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公共卫生检测的相关规定

深圳公共卫生检测的相关规定

深圳公共卫生检测有那些相关规定?

1、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,预防疾病,保障人体健康,深圳卫生部门实施了相关的深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.涉及场所: 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馆、酒吧、茶座;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;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 、公园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商场(店)、书店;候诊室、候车(机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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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法规标准要求: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
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
GB9663 - 9673 - 1996及GB16153 - 1996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》GB/T17220 - 1998《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》
3、卫生许可证管理中规定:
第十九条,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,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。
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,逾期不改正,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。


提示:法规、标准及地方要求可能更新,实际检测项目和报告用途请结合最新要求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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